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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 | 加大環評監管 抽查復核比例由3%增加至29%
為進一步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效率,助推青島市“項目落地年”項目快速落地建設。近期,青島市生態環境局相繼修訂印發了一系列環評改革文件。
青島市生態環境局2019年8月印發了《青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事項審查程序》,實施以來,全市生態環境系統環評審批統一流程,統一辦理時限,基本實現了環評的規范化審批。但實施過程中也發現部分問題,如前期介入技術服務環節易出現不受監督約束的辦理盲區,各環節辦理任務不夠清晰等。為進一步優化流程,壓減總辦理時限,明確各方責任,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近日對2019年版的審查程序進行調整優化。
修訂后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2021年)》,主要內容包括申請與受理階段、技術評估與審查階段、批準與公告階段三部分內容。申請與受理階段,明確了建設單位申報途徑和所需材料,以及審批部門不予受理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等內容。
技術評估與審查階段,明確了環評審查重點、審查環節內部并聯辦理的工作程序、“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移交相關事宜、建設單位申請撤回審批的程序、審查期間對存在環評編制質量問題的處理方式以及不得向建設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收取或轉嫁任何費用等內容。批準與公告階段,明確了不予批準的情形及相應處理方式以及辦理承諾審批期限等相關內容。
據悉,2021年版的審批程序對比2019年版,主要變化體現在辦理流程的調整優化及各環節辦理任務的細化。首先將技術評估環節移到受理之后開展,避免以介入技術審查為由影響辦理時限。其次將受理公示與技術評估環節由串聯改為并聯開展,進一步壓縮了總辦理時限。第三將按照上級部署,明確要求各級審批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加強對環評編制質量的監管,并對發現的編制質量問題做出相應的處理。最后,明確了環評審查重點及不予批準的情形。
青島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12月份印發了《青島市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確定了三項重點改革任務,分別是對部分環境影響小的建設項目不納入環評管理范圍、開展“區域規劃環評+告知承諾”改革以及零增地技改項目實施環評告知承諾改革,同步制定了《青島市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項目目錄(2019年版)》《青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重點行業名錄(2019年版)》等配套文件。
《實施方案》印發一年多來,全市共辦理環評告知承諾審批900余件,全部在1個工作日完成審批手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收獲企業的一致好評。2020年,一汽解放年產10萬輛商用車項目落地青島,通過申請告知承諾政策,僅僅用了1個工作日就完成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據悉,如實施正常審批制,該項目需要近一個月的時間(包括依法公示、技術評估、材料整改等時間)。從一個月到一天,企業可以提早開工建設投運,搶占市場先機。該項目在環評報告編制期間,青島市生態環境局便介入服務,就產業政策、環保措施、污染物總量等問題主動提供業務指導,告知審批改革后的申報形式,確保企業快速順利通過審批。
信網了解到,近期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在總結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對豁免目錄和告知承諾目錄進行修訂,修訂原因有四點。2021年1月1日生態環境部正式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青島市2019年版的豁免和告知承諾目錄的內容與新發布的《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其次青島市環評改革2019年底實施以來,國家和省均陸續發布疫情期間環評改革措施,制定了國家級和省級的豁免目錄和告知承諾目錄,范圍比青島市2019年版規定的改革范圍大。試行一年來,市生態環境局認為青島市2019年版環評改革適用范圍可以進一步擴大。
第三,自2020年以來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加大環評編制質量監管力度,環評抽查復核比例從2019年的3%增加到2021年的29%。2020年至今,全市共抽查復核環評文件820余份,通報批評環評機構110余次、環評編制人員120余次,對機構及人員失信記分累積1150分。通過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為擴大環評改革范圍提供有力保障。四是考慮到“十四五”期間我國“碳達峰”“碳中和”任務艱巨,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指標也由原來的二氧化硫更換為揮發性有機物(VOCs),VOCs治理目前已經提升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部分VOCs排放量較大的建設項目要嚴格審批把關,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因此需要調整以前的改革適用范圍,收緊VOCs產生量大的項目。
據悉,修訂后的《青島市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項目名錄(2021年)》,明確環評管理豁免范圍包括家具制造業、金屬制品業、設備制造業、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等18個行業22小類建設項目,比2019版的9個行業有所擴大。需要強調的是,列入豁免管理的建設項目,不需要辦理環評審批或備案手續,但不免除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環境保護責任。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及運營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省、市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依法持證排污,并自覺接受日常監督管理。
修訂后的《青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名錄(2021年)》,主要包括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紡織業、家具制造業、金屬制品業、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電子設備制造業、社會事業與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及管道運輸業等23大類共計118小類建設項目。與2019年版對比,主要變化體現在名錄形式的調整和適用范圍的調整。
首先,調整告知承諾名錄形式,由原來的負面清單調整為正面清單形式,方便建設單位查詢。其次,進一步擴大適用范圍,將金屬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等高新技術產業和先進制造產業的報告表類項目納入告知承諾審批范圍,加大對高端制造產業的支持力度。第三,明確了農業、社會事業與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等行業相關項目的告知承諾審批不受園區規劃環評、零增地技改的條件限制,提高了告知承諾的適用性。四是加強重污染行業的管控,將VOCs排放量較大的項目、污染較重的項目移除試點范圍,明確涉及電鍍、化學鍍、電解和陽極氧化工藝的項目以及產生一類污染物的項目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審批。
據悉,下一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將繼續圍繞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放管服”改革工作,不斷優化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服務方式,貫徹落實好市委市政府做出“項目落地年”的戰略部署,加快推進重點項目建設,服務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