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對“高產”環評人員及從業單位開展靶向復核 2單位2人被通報批評并失信記分
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部分環評人員工作量統計情況的函》(環辦便函〔2021〕177號)要求,我局組織對“高產”環評人員及從業單位2021年1-3月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開展了靶向復核,現將復核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處理意見通報如下:經復核,2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污染源源強核算內容不全,環境影響預測結果錯誤,環境保護措施不全面等問題。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9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九項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記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38號)第七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對上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相關的2家編制單位及2名編制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和失信記分,失信記分情況記入其誠信檔案。具體問題及處理意見詳見附件。上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要立即對存在的問題予以整改,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切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質量,并將整改情況于通報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我局。有關建設單位應對抽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和結論負責,要對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主體責任落實等情況進行檢查和整改,將整改情況于通報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所在區(功能區)行政審批部門,并抄報我局。上述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相關審批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審批工作質量,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的監督指導;相關生態環境部門要針對復核發現的問題,加強后續監管,督促建設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項目建設對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